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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2016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根据2024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发展原则)

  本市网约车发展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绿色环保、安全运营、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运价)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商务、经济信息化、地方金融、网信以及国家驻沪通信、保险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条件)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二)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三)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申请材料)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除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二)在本市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网约车车辆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

  (四)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七)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第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三)截至申请之日,无5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许可有效期)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车辆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向驾驶员发放注册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一条 (网约车车辆申请限制)

  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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