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2)

  除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

  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所有的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 (禁止跨业经营)

  网约车和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营。

  第十三条 (收费和纳税)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责任)

  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签订其他协议的,应当包含营运期间驾驶员的意外伤害保障条款。

  第十五条 (个人信息保护)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安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十七条 (经营服务规范)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二)发布机场、火车站网约车召车信息的,应当将上客点定位在机场、火车站网约车专用区域或者点位。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二)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巡游揽客;

  (四)不得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五)接到机场、火车站网约车召车信息的,应当在机场、火车站网约车专用区域或者点位搭载乘客;

  (六)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管理要求)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据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

  第十九条 (行政监督)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行为处理等信息。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