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3)
  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以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应当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通水。
第四章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职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履行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职责,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水质检测与清洗、消毒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每季度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一次,并将检测结果向业主公示。业主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由业主委员会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中的储水设施(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经检测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高温、台风等因素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条(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门从事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自行开展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以及专门从事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以下统称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向单位注册地的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规范)
  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规定的操作流程,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购买和使用消毒产品,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接受业主监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2日前,通过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业主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作为现场监督人员,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24小时内,将清洗、消毒的有关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五章 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水质检测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配备检验人员和设备,并按照规定频次和项目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所在地的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送该设备的水质检测结果。
  第二十五条(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与水源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底部离地面10厘米以上;
  (二)与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直线距离在10米以上;
  (三)置于设备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之内,或者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四)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其他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当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公共供水为水源。
  第二十六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与巡查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安全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安排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个人至少每日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巡查一次,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卫生防护与安全防范措施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水质处理材料更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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