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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2)

  (六)依据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出租汽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据停车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道路停车场违反停车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款第七项关于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六条(违法建筑查处职责)

  对《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中规定的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取得下列文书之一的,由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具体承担对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拆除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拆除违法建筑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执法协助)

  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查处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违法行为时,可以通知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交通、绿化市容、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到场,对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和勘验提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个人身份或者组织名称的信息。当事人拒绝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及时到场协助查明。

  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交通、绿化市容、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执法协助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配合:

  (一)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违法行为的协助认定以及非法物品的鉴定;

  (三)需要协助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案件移送与接受)

  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对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移送案件时应当出具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同时一并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相关物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前,已经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应当将责令改正通知书、改正情况等材料一并移送至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后,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接受的移送案件,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并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部门。

  第九条(信息共享机制)

  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其中行政许可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每月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

  公安机关与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街面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动态视频监控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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