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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12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对《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二)将第六条中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修改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五)删去第三十二条。

  (六)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依法申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将第二款中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修改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七)将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岭南中药材商标使用范围;

  “(二)非法转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岭南中药材商标;

  “(三)擅自使用、伪造地理标志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四)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识,造成消费者误认。”

  (八)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执行种子种苗检验、检疫规程,或者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标准仍作为种子种苗使用的,或者假冒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子种苗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九)将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将第四条第五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以上”;将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将第四条、第十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删去第四条第三款;将第十条中的“经济和信息化”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将第二十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将第四十五条中“林业”修改为“林业草原”;将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的“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第五十二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应急管理”;将第五十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市场监督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

  二、对《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四项中的“的求职补贴和”。

  (三)删去第二十条。

  (四)删去第二十一条。

  (五)删去第二十二条。

  (六)删去第二十三条。

  (七)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八)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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