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2)
(三)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或者私自留客住宿、转让床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旅馆业治安安全检查制度,依法开展治安安全检查,根据旅馆治安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旅馆业行政执法协作;发现旅馆存在的问题应当由其他部门或者机构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机构,并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旅馆内发生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存在治安安全隐患,有权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第十七条 旅馆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未安装并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旅馆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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