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按照规定聘用具备水生动物疾病诊疗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人员作为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者的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或者水生动物防疫技术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以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第二十一条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疫病检测。检测机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测结果可以作为实验室疫病检测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水产苗种疫病检测,提升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水产苗种行业协会、渔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机制,提供水产苗种生产经营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原种,是指取自模式种采集水域或者取自其他天然水域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的原始亲体。
(二)良种,是指生长快、品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区自然条件,并适用于增养殖(栽培)生产的水产动植物种。
(三)品种,是指经人工选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并具有不同于原种或者同种内其他群体的优良经济性状的水生动植物。
(四)亲本,是指已达性成熟年龄的个体。
(五)稚体、幼体,指从孵出后至性成熟之前这一阶段的个体。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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