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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的《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

(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该办法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07年12月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9年3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4年9月27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和改革目标考核评估机制。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推动改革任务落实。

  工会应当适应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需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合相关部门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规划制定;

  (二)根据产业工人队伍发展规模、内部结构、利益诉求,健全工会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活动方式、工作方法;

  (三)联合相关部门推进产业工人地位保障制度的落实;

  (四)支持和督促企业落实产业工人培养的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制定本单位产业工人培养规划和培训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企业应当强化和落实培养产业工人的主体责任,提升产业工人技能素质,畅通产业工人发展通道,保障产业工人待遇。

  第五条 具备建立工会组织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区和镇、街道总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

  社区、产业园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企业、社会组织较为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规模较大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建立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建立地方产业工会或者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第六条 地方总工会应当推动平台企业、平台合作用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

  无固定用人单位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灵活就业劳动者,可以申请加入其工作的平台企业或者平台合作用工企业的工会,也可以申请加入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申请加入工会。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总工会,也可以向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申请加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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