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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

  第七条 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拒绝为上级工会派员到本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等方式,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编造虚假情况误导职工,不续签劳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威胁职工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通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涉及职工利益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工会工作中需要政府支持帮助的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预防、劳动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标准确定、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实施、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处理等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社区、产业园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同一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资调整机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为解决因劳动关系变更方案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福利制度,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之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女职工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女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职工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其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重大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或者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规模较大、人数众多、工作地点分散、工作时间不一致、职工代表难以集中的用人单位,不涉及无记名投票的事项,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会议,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会,应当配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职工不足二百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地方总工会可以采取兼职、聘用、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区和镇、街道总工会的工作力量。

  女职工十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应当完成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应当报上级工会批准。延期换届选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企业改制、转制的,企业工会应当自企业改制、转制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选举产生新的工会委员会。

  工会委员会成员、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缺位时应当自缺位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 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承英雄城市红色工运基因;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措施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用人单位收到工会书面协商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与工会进行协商,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协商内容以及协商结果应当及时对职工公开。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制作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签订。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新就业形态行业工会联合会应当与行业协会、平台企业、平台合作用工企业等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推动用人单位与职工就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支付办法、劳动量与劳动强度、劳动工具、补充保险等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事项开展行业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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