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0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5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2024年9月27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销售、维修
第三章 登 记
第四章 道路通行
第五章 停放、充电
第六章 专用号牌车辆管理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回收等管理,预防各种安全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管理协同共治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经费投入。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查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加装、拼装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依规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不得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等安全宣传教育,不定期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进行巡查并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涉嫌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线索信息,落实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组织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依规从事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单位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要求本单位的人员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安全教育。
教育部门、学校以及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要求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文明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生产、销售、维修
第六条 生产用于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在出厂前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软硬件必须具有防篡改设计,不得为提升最高设计车速等非法改装预留空间。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应当落实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和车架、蓄电池、充电器赋码溯源的要求。
第七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具有防篡改设计、未赋码溯源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
禁止销售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查验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等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和其他标识,查验电动自行车的防篡改设计,并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明示所售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等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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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