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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6)

  第四十八条 即时配送相关行业组织依照章程指导科学制定即时配送制度规则、考核指标、平台算法,制定即时配送行业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自律公约,并督促会员单位予以落实。对违反章程或者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劝退、除名等行业惩戒措施。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九条 废旧电动自行车回收的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和发展导向,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合理需求,可以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予以认定。

  第五十三条 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车辆经依法鉴定为机动车的,适用法律法规关于驾驶机动车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公共休闲场地内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和查处。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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