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5)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
(一)大型船舶,是指航经广州港出海主航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或者船队:
1. 拟进入广州港出海主航道相应航段,其载重吨级超过该航段通航能力的船舶;
2. 船宽大于50米,拟进入广州港马友石灯船以内水域的船舶;
3. 拖带长度200米及以上或者拖带宽度40米及以上,拟进入广州港马友石灯船以内水域的拖带船队;
4. 拟通过桥梁、过江管线等架空设施并且富裕净空高度小于4米的船舶或者船队。
(二)乡镇船舶,是指乡镇(街)集体、个人所有的,未列入海事或者渔业管理机构登记,船长小于 12 米的机动或者非机动的船、艇、排、筏等。
(三)水上游乐设施,是指从事水上娱乐活动的艇、筏、水上自行车、脚踏船、水上气球等设备。
(四)休闲船舶,是指核定载客十二人及以下,用于水上旅游、观光或者娱乐等活动的船舶,休闲渔业船舶除外。
(五)附属艇,是指从属于交通运输船舶,辅助船员用于交通、作业等用途的小艇。
(六)长期闲置船,是指长期停泊在岸边或者水上,失去航行功能或者实际上已不用作航行的机动或者非机动的船、艇、排、筏等。
(七)桥梁水域,是指桥梁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之间的水域,黄埔大桥、广州港出海主航道桥梁、广州港东河道桥梁除外。
(八)广州港出海主航道,是指从广州黄埔港区西基掉头区起至珠江口外隘洲岛西侧的天然水深区的主航道。
(九)渡口水域,是指渡口上下游各150米之间的水域。
第五十三条 在本市水域范围外的广州港口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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