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一七三号
《深圳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3日
深圳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2024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四章 公众服务
第五章 融合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促进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山海城园有机融合、开放共享、美丽宜居的公园城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憩健身、科普宣教、传承文化、保护资源、应急避难等功能,具备绿化景观和服务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包括郊野公园、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等。
法律、法规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协同联动的管理体制,完善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资金保障机制,全面推进公园事业发展。
第四条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公园的监督管理。
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以及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退役军人等其他公园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公园的管理工作。
其他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报送公园管理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对归属不同部门管理的公园,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指定部门实施相对集中管理。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公园管理部门可以设立或者确定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主体多元、方式多样的公众参与机制,推动公园共建共治共享。
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中的重要事项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有关决策的重要参考。具体办法由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支持公园事业发展。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园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提升公园事业的智慧化水平。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托公园智慧管理系统,加强公园管理相关信息的归集、公布和共享,实现对本市公园的动态监管。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生态资源和人文资源,建设公园形态与城市风貌相融合、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园城市。
第十条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至少每三年编制一次公园事业发展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绿色低碳的理念,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品质优良、全民友好、便捷可达的全域公园体系。
第十二条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等,编制公园建设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公园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等,按照有关规定划定郊野公园、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的管理范围线,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确认公园管理范围的依据。
第十四条 新建郊野公园、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的,应当根据公园建设发展专项规划、法定图则等编制公园详细规划,经公园管理部门审核,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后实施。
对既有郊野公园、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实施整体改造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公园详细规划。
编制、调整公园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五条 编制公园相关规划应当注重连通周边的公共空间和公共文化设施,衔接公共交通设施和绿道、碧道等慢行系统。
第十六条 公园建设应当符合公园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其在全域公园体系中的定位,合理利用现有的自然和人文条件,注重公园功能和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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