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园条例(3)
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单位规定的时间、速度和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区域安全停放。
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准许,公园内禁止使用电动滑板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
第三十七条 公园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公园实际情况购买公众责任险。
第三十八条 鼓励公园管理单位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手段,对公园管理进行数字化呈现和智能化控制,提高公园管理效能。
第三十九条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系统、全面的公园管理考核机制,组织开展公园管理考核。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构建公园评价体系,从生态功能、服务质量、应急避难能力、便捷可达程度、智慧化水平、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对公园开展评价评级。
第四章 公众服务
第四十条 公园应当向公众开放。除因特殊管理需要外,公园不得实行边界围合管理;公园实行边界围合管理的,其每日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十二小时,鼓励其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除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外,公园不得售卖门票;公园经批准售卖门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依法对老年人、儿童、现役军人、残疾人、学生等实行免票或者优惠票价。
第四十一条 公园因突发事件应对、施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其公园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关闭公园或者封闭园内部分区域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情况消除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开放,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过线上综合服务门户、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平台及时公布公园基础信息、活动信息、游览路线等,并提供意见征集、活动报名预约等互动服务。
对于本条例第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公园相关信息,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园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并通过前款规定的平台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条 公园的标识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清晰简洁、易于识别、安全美观,与城市标识系统相协调。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园主要出入口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守则等,并在其他显著位置设置功能分区、噪声限值、道路指引、停车指引、无障碍通道和设施、安全警示、应急避难等标识。
第四十四条 公园可以结合其详细规划、主要功能、空间和设施条件,以服务对象需求为导向,设置活动功能区,并明确活动功能区的活动类型、开放时间、噪声限值、游人容量、场地使用要求等。
公园设置活动功能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有条件的公园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设置独立、围合的宠物活动区域。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可携带宠物的公园名单,并明确携带宠物游园的行为规范。
携带宠物入园的,应当遵守携带宠物游园的行为规范,承担宠物户外活动的安全防护管理责任。
禁止携带禁养的动物进入公园。
第四十六条 有条件的公园可以设置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区域,分时段分区域向公众开放草坪和林下空间,满足服务对象亲近自然的户外活动需求。
公园绿地开放共享信息应当及时公布并更新。
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公园范围内应当遵守噪声管理有关规定,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声环境功能区噪声限值和公园活动功能区的噪声限值。
公园管理单位可以通过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噪声管理,引导采用声源控制、传声途径控制等技术措施,预防和减轻噪声污染。
第四十八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公布在公园范围内举办活动的流程指引和具体要求。
在公园范围内举办活动的,应当遵守环境卫生、场地使用等公园管理要求,不得影响游园秩序;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活动场地原貌。
第四十九条 鼓励公园管理单位利用先进科技手段提供智慧导览、智慧停车、电子导航与定位等智慧游园服务。
第五十条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和有条件的郊野公园应当提供满足服务对象基本需求的配套服务。
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可以由公园管理单位提供或者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经营者提供餐饮、零售、游览、游艺、体育健身、文化休闲等配套服务。
第五章 融合发展
第五十一条 鼓励公园通过生态旅游、自然教育、科学研究、生态补偿、碳汇交易等形式,促进公园的生态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和人文、生活、美学等社会效益。
第五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园的建设运营实施特许经营,提高公园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公园实施特许经营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公园管理单位会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商务等部门,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联合举办文化、旅游、体育等活动,营造多元公园场景和业态,激发公园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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