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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公园条例(4)

  第五十四条 公园可以划定一定区域作为推广新技术、新产品的展示陈列场地和应用场景,但是不得影响公园环境或者游园秩序。

  第五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园文化建设,因地制宜提供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培育深圳公园文化品牌,宣传展示公园文化形象,促进公园文化对外交流。

  第五十六条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公园管理部门、公园管理单位将公园作为重要旅游资源进行推广,积极挖掘公园旅游价值,打造公园特色旅游产品及品牌。

  第五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园相关行业组织、公益组织等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行业建设,提高公园相关社会组织参与度和影响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对公园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园管理单位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影响公园环境或者游园秩序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拒不接受的,应当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公园管理部门、公园管理单位和其他履行公园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郊野公园,是指以保持自然风貌为主,改善生态功能优先,兼具科学研究、科普宣教和游憩健身等功能的公园。

  (二)综合公园,是指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内容丰富,适合开展游憩、科普、文化、健身等多种活动,规模面积较大的公园。

  (三)专类公园,是指以特色主题为核心内容,具有相应游憩和服务设施,侧重满足特色主题塑造和特定服务内容,兼具其他功能的公园。

  (四)社区公园,是指具有必要的服务设施和活动场地,主要为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侧重开展儿童游乐、老年人休憩健身活动,规模面积较小的公园。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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