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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一七二号

  《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3日



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

(2024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急处置程序

  第三章 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灾害事故引起的危害,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消防法律、法规对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灾害事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

  本条例所称应急处置,是指灾害事故发生后,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等控制、减轻和消除灾害事故引起的危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应急处置人员,是指按照政府指令参与应急处置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急志愿者以及其他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

  第四条 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科技支撑的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快速反应、分级应对、属地管理、科学处置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本市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灾害事故分级标准,负责较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做好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的先期处置、综合保障和善后处置等工作,指导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害事故分级标准,负责一般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做好较大及以上灾害事故的先期处置、综合保障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预案在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灾害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所辖区域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灾害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害事故类别和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应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的区域合作,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资源共享、队伍支援等合作机制,推动与周边城市的协同联动,提升跨区域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协作能力。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加强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联动、上下联动和军地联动。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有序参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灾害事故应对工作捐赠财物或者提供其他支持。

第二章 应急处置程序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发生灾害事故或者可能发生灾害事故的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核实、处理,对于不属于其职责的报告事项,应当立即移送相关单位。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紧急报警热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灾害事故信息提供便利,并建立健全灾害事故信息报告、核实和处理机制。

  第十条 灾害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或者受影响的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转移、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周边单位和人员通报灾害事故信息,并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灾害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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