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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2024年12月31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及相关应急救援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消防管理职责。

  工业园区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协助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 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火灾预防、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工作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在每年十一月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火灾预防、消防公益宣传、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公益活动,对消防事业进行捐赠,建设社会消防力量。鼓励依法设立消防公益基金,支持消防救援公益事业。

  本市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建立消防志愿服务培训、激励等机制,依法提供消防志愿服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对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市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其他城市的消防工作协作,建立健全消防规划、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物资调配、人才培养、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推动区域消防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消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运用,拓展应急机器人、无人机、无人船等智能化装备及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科学技术在消防救援领域的应用,提升消防工作科技支撑保障及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清单。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推进火灾预防体系建设;

  (二)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三)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供保障;

  (五)建立健全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

  (六)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督促落实整改;

  (七)组织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建立火灾风险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火灾风险评估结果;

  (八)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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