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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10)

  第七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或者拆除、迁移、关闭公共消防设施没有补建方案、替代方案或者未落实方案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使用、营业区域在使用或者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业处置人员,设置专用资料箱,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药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事故时,未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调派专业处置人员开展和参与相应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相关经营服务场所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罚款。

  第八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以及第四款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屋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用于居住、办公、生产、休闲娱乐等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建立的单位专职消防队不符合标准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协助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开展演练活动或者提供资料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行为,相关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被临时查封,查封期限届满后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规定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一条 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工作人员已经全面履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因监督管理对象违法导致发生火灾事故,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其未能履行法定职责而发生火灾事故的,免于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3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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