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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

  (九)组织制定并定期修订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处置机制,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整合文化教育服务资源,通过消防安全主题公园、科普教育基地、防灾减灾馆、消防博物馆等方式,打造消防宣传阵地;

  (十一)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十二)推动消防安全地方标准化建设;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府及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消防工作责任清单应当根据消防工作实际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二)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统一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消防规划;

  (四)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管理调度,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抽查职能,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

  (二)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

  (三)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

  (二)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协助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支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做好建设工程方案的规划审批及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

  (五)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

  (六)供水、供电、通信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监督相关企业做好消防供水、供电和通信保障工作;

  (七)负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针对性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立驻合作区机构与属地机构分工协作、各尽其责的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机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确定合作区消防工作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专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

  (三)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四)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网格员消防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

  (五)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工作:

  (一)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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