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5)
第三十一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与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提升火灾预警监测水平。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抽查。其他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一般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用于城市更新、老旧小区和旧工业园区改造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规划、建设和消防的审批管理规则,推动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做好审批受理要件、办理流程、适用标准的衔接和统一。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应当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不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的,可以综合运用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调整适用最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但不得低于原建造时适用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十六条 单位进行装修、改造施工及动火作业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明确划分施工区域,将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并确保非施工区域的人员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三)在施工区域采取视频监控等技术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的动态监测和检查巡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装修施工期间,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使用、营业区域在使用或者营业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四)制定施工期间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演练;
(五)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查验合格证明并存档备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告知承诺或者非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予以许可,并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依法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