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7)
(三)按照有关标准配置火灾报警探测器、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自救呼吸器、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及必要的疏散指示标志和逃生自救设施、喷淋装置等消防器材、设施、设备,且确保完好有效;
(四)禁止在建筑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十八条 居民住宅区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消防应急救援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按照规定承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相关费用。
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二)负责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三)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四)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和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六)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非居民住宅区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服务人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第四十九条 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及其燃气、电力设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降低房屋消防安全标准。用于居住的出租屋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鼓励配置灭火器、自救呼吸器、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照明灯具、逃生绳等火灾扑救及逃生自救设施。出租人出租同一建筑物内房间在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张以上或者居住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还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的规定。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使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十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鼓励在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场所安装电气火灾智能防控、燃气安全智能控制等火灾防范设施。
供电企业、用电人应当定期对供用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用电设施和电气线路。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制止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有序推进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提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长效机制。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管理,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督促和技术保障。
第五十一条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用于居住、办公、生产、休闲娱乐等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经营者不得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破解防篡改设计,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三)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四)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第五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相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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