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红树林保护条例
(2024年12月31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红树林资源和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红树林湿地和资源的保护、利用、修复和相关管理活动。其保护范围包括:
(一)红树林自然保护地;
(二)红树林自然保护地以外的红树林湿地,含由红树植物为主组成的近海和海岸潮间湿地;
(三)在湿地上生长的红树林;
(四)在红树林湿地栖息、觅食和过往停留的候鸟及各种野生动物。
第三条 红树林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红树林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红树林保护修复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红树林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红树林保护基础设施,强化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并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红树林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红树林保护管理工作,落实红树林保护修复的保障措施,组织实施红树林生态修复。有条件的,可以委托专门的红树林保护管理养护单位实施。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有关红树林保护管理工作职责。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辖区内红树林的保护管理工作,预防、制止和协助调查破坏红树林的行为。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根据红树林保护工作需要,确定红树林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职责分工。
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红树林保护管理工作。
红树林保护管理机构是承担和行使红树林保护管理职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红树林保护管理工作。
广东珠海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是广东珠海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内的红树林自然环境及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海洋、海警、航道、海事、海洋综合执法等其他与红树林保护相关的职能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红树林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推动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红树林保护措施,协助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红树林保护管理工作,对破坏红树林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红树林保护的宣传教育,结合保护红树林生态系统国际日、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红树林保护知识,公开红树林保护的范围等信息,提高公众保护红树林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红树林保护的公益宣传,引导公众依法参与红树林保护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树林资源、自觉维护红树林湿地内生物多样性的义务,对破坏红树林资源和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认种、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红树林保护修复、社区共建、科普宣教、蓝碳经济、生态旅游等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红树林保护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本市实行红树林保护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度。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红树林保护专项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并提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红树林保护实施方案,通过专家论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红树林保护专项规划和红树林保护实施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红树林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红树林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管理、合理利用、保障措施等内容,重点强化空间布局及管控要求。
红树林保护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红树林保护专项规划的内容,确定辖区内红树林保护利用的具体方案、技术手段、工程措施、生物防治等内容。
红树林保护专项规划和红树林保护实施方案均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海洋、林业、环境、水务、港口、航道、交通等相关规划衔接。
第十二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红树林资源进行调查和监测,提高红树林生态系统动态监测能力,实施红树林生态修复全过程跟踪评估,建立红树林资源数据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红树林资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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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