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2024年12月31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层治理
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
第四章 重点防治
第五章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珠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平安建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纠纷;
(三)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五)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六)健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机制;
(七)健全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八)完善网络综合治理机制;
(九)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工作。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承担本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平安建设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平安建设工作的决议和决定;
(三)分析平安建设工作形势,研究平安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平安建设年度工作计划;
(五)组织开展平安建设督导检查、考核奖惩;
(六)健全和完善平安建设工作机制,总结和推广平安建设工作经验;
(七)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报告工作;
(八)协调处理平安建设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并实行动态调整。各成员单位在同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领导下,履行相应的平安建设职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平安建设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平安建设基础设施、人员、装备保障,并将平安建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平安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基层平安创建、基层社会治理等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职责。
第九条 平安建设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平安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平安建设中长期和年度工作目标。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责确定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平安建设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联网应用,推进交通、警务、消防、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生态环保等平安建设重点领域的智能化建设,实现信息资源的安全共享和深度挖掘利用。
相关部门收集和使用平安建设有关数据时,应当严格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障个人和数据信息安全。
第二章 基层治理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职责任务,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村(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第十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协助推动各部门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社会治安风险防控。
各级人民政府和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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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