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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2)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规范网格工作事项清单管理,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发挥网格化管理在基层平安建设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科学划分网格。每个社区网格应当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网格员,其他网格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网格员。

第十六条 网格员应当按照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和职责清单开展日常巡查、信息采集、问题上报和调处应急等工作。对收集的公众诉求、问题隐患等事项,应当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立体化、信息化、智能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网、重点行业治安防控网、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控网以及信息网络防控网建设,提升社会治安防控整体效能。

第十八条 单位、场所、重点目标等安全防范责任主体,负责组建社会治安防控最小应急单元,参与巡控值守,开展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先期处置。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社会治安防控最小应急单元建设,加强督导检查,健全完善接处警与最小应急单元联动的指挥调度机制,提升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鼓励法学专家、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等法律工作者以及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学生,发挥专业优势开展法治宣传、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社会心理疏导、危机干预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网络和服务平台,开展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咨询服务等活动,培育理性平和的社会心态。



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实行社会风险防控责任制,建立社会风险防控责任清单,明确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社会风险防控责任,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社会风险。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并将社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预防和减少因决策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工作,优化公共服务,提升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水平。

各有关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救济渠道,引导公众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制度,加强矛盾风险隐患排查,按照规定通报和发布预警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社会风险防控协同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协调机制,及时优化社会风险防控措施。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成员单位推进风险排查、专题研判、分流处置、责任追究等工作。

成员单位应当定期向同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办公室报送本行业、本系统重大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并根据不同等级风险预警信号制定相应处置方案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建立应急指挥综合平台和系统,整合应急管理力量,定期开展应急处置培训、演练。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及时消除社会风险隐患,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监督指导。



第四章 重点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本市推进政治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邪教活动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意识形态安全工作,防范化解政治安全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防范技能培训和应对处置演练,定期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依法负责承办活动的安全,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依法负责活动场所以及设施的安全。

公安机关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并组织警力维持活动场所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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