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3)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出入境口岸、公共交通枢纽、大型商业中心、市场、旅游景区、城市地标性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防人员和设施设备,加强日常巡逻,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公安机关依法加强指导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陆海统筹,建立健全近岸海域管控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协作配合,共同维护近岸海域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
第三十二条 网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防范事项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网络运营者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应对处置工作,预防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运营者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
网络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编造、传播违法有害信息或者谣言。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监管、通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快速查询、冻结、止付的联动机制,完善预警劝阻和诈骗电话拦截封堵等机制,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
电信运营商、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风险监测,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客户作出风险提示,按照规定采取阻断措施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依法打击取缔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强化房地产领域风险源头治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履行安全秩序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落实风险排查、安全防控、守护巡查、应急处置等安全保卫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制度,加强宣传疏导,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有关企业应当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主体责任自查制度,严防严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等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流寄递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惩处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安全查验制度;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提供运输、寄递服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物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商务、通信管理、邮政管理、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健全协同配合机制,加强对共享单车、租赁汽车、网约车、智能联网汽车等新业态领域和外卖配送、电子商务、物流快递等相关平台、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有关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网约车、外卖餐饮、物流快递等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配送员、快递员的安全教育、日常管理和关爱服务。
第四十一条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开展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关爱、救助、帮扶等工作。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民政等单位应当健全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业化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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