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八十三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24年12月13日经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申长雨
2024年12月3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四条 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程”等,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规章内容复杂的,可以分章、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认为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应当在每年 12 月 1 日前,向条法司报送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列明项目名称、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或者完善的主要制度、起草部门单位、前期准备情况、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人、进度安排和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条法司对各部门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研究论证,拟订国家知识产权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制定立法工作计划应当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充分论证。根据问题导向、社会需要和实际条件,立法项目可列为两类:
(一)紧迫性强、社会需求度高,条件较为成熟,在基本概念、职能划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争议的;
(二)有立法需求,但立法条件相对不够成熟,需抓紧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尽快提请审议的。
第九条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严格执行。起草部门单位应当抓紧推进起草工作,其中被列为第一类立法项目的,起草部门单位应当在当年 3 月 1 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交规章送审稿及相关材料。
条法司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立法项目进展,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起草部门单位认为规章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或者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应当商请条法司提前参与。
未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规定时限完成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单位应当说明原因并报请局有关负责同志同意后,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条法司。第十条 根据工作实际,确有必要增加立法项目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说明理由,报请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纳入当年立法工作任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规章,由提出规章立项申请的部门单位负责起草工作。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由一个部门单位牵头起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综合性的规章可以由条法司组织起草或者组织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起草。起草部门单位应当向条法司通报起草工作进展情况。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公职律师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承担起草任务。
第十二条 起草规章,应当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综合运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等方式。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并将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起草部门单位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实地调研的,可以商请条法司参加。
第十三条 在规章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局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并主动协调一致;经充分协调,与局有关部门单位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报请局有关负责同志决定。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还应当书面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需要联合制定规章的,应报请局有关负责同志同意。起草部门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就相关条款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