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
财资〔2024〕173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夯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财资〔2021〕123号)、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制度,现就编报202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以下称决算报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称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统一格式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报告。
(二)决算报告基本填报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报表外,还应编制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汇总(合并)单位应全级次上报纳入汇总(合并)范围的企业。
二、报送内容及途径
(一)中央部门报送内容包括:(1)封面、2024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部门所属一级企业及其所属重要子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其一占所属集团合并数据5%以上的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中介机构对部门所属一级企业出具的审计报告电子文档,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报送。
(二)中央管理企业报送内容包括:(1)封面、2024年度合并的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集团母公司财企01—04表,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须同时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账务调整意见或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3)合并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合并及企业集团所属三级以上子企业(含三级)和三级以下重要子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电子文档,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报送。
(三)省(区、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报送内容包括:(1)封面、2024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一级企业及其所属重要子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其一占所属集团合并数据5%以上的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通过本地统一报表平台采集、审核、汇总本地区各级单位(企业)数据,与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作数据同步,不具备同步条件的,采用线下或其他适当方式报送。
(四)中央管理企业下属企业中有金融企业的,在填报2024年度财务决算数据的同时,还需按照有关要求填报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撰写分析报告,与中央管理企业决算数据一并报送。相关报表登陆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企业财务会计决算任务/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2024年度决算报告纸质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其中财务会计决算报表金额以“万元”为单位印制;电子数据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https://czbtybb.mof.gov.cn/)实行网络报送,不适用网络报送方式的单位(企业),在财政部门户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下载统一报表离线客户端报送。已通过全国国有文化企业监管系统报送电子数据的文化企业,不需再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报送。本年度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全面拓展升级,系统操作手册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管理专题栏目中下载(http://zcgls.mof.gov.cn/zhuantilanmu/gyqicwxxgl)。
(二)中央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区、市)财政厅(局)(以下称各单位)应于2025年4月底完成决算报告编报工作。财政部将于2025年5月上旬对全国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进行集中验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进一步提升报送质量
(一)推动报送范围全面完整。各单位应认真梳理决算报送口径,依据编制说明有关要求,在国有企业名录的基础上,将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纳入统计和报送范围。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规定,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做到全面完整、应报尽报。
(二)更新核准国有企业名录。各单位应在决算报告期间开展名录信息更新比对工作,以202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在国有企业名录系统中对基础信息进行更新、补充和核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级及所辖地区国有企业名录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各单位应将国有企业名录,连同本年度企业名录变化情况报告及决算名录户数差异书面情况说明,在企业财务决算验审时一并提交财政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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