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24〕43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推动党政机关更好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等有关规定,现修订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财政部门抓紧制定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做好本地区会议定点管理和监督工作,做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http://meeting.mof.gov.cn)管理工作。

  附件: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者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简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在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 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在会议定点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地区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

第二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除专业会议场所外的会议定点场所还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住宿、餐饮条件以及相关设施。
第七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数量适当,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场所位置分布合理、交通便利。
(二)档次适中,价格优惠。会议定点场所档次、类型应当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价格按照协议给予优惠。
(三)依法依规,公开公平。会议定点场所的确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确定。省级财政部门指导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内容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房间价格、伙食费和线上会议服务费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本地区会议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
(一)会议室租金根据会议室规格明确每半天收费标准,并明确单独使用会议室情形下的收费标准。会议室规格可按照大、中、小三种类型进行区分,其中,大型会议室可容纳200(含)人以上;中型会议室可容纳100(含)—200人;小型会议室可容纳100人以下。会议室应当提供会议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服务,单独收费的特定设备及服务项目,需明确其收费标准。
(二)住宿房间价格按照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
(三)伙食费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标准并明细到单餐。
(四)线上会议服务费用按照单次会议或者单位时间确定具体收费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采购。
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采购。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并上传相关资料。
采取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会议定点场所的,应当在征集公告中申明是否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申明不再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的,发布入围结果公告,视为签订框架协议。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二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会议定点场所采购协议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集中调整一次。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在框架协议期内进行动态调整。申请加入框架协议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在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确定的动态调整时间内提交申请。申请退出框架协议的会议定点场所,不得在同一个框架协议期内再次加入。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应当在收到退出申请2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发布退出公告。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