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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止执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止执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经2024年9月23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黄志豪

2024年9月30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止执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政府规章《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止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止执行的《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相关条款





  附件

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止执行的《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相关条款

  第十条第二款 横琴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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