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停车设施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2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促进城市交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场地,包括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泊位,以及主要供单位、住宅区内部使用的专用停车场(库)等。
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以及摩托车等机动车专用的停车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设施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停车设施管理的资金投入。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全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人民防空、生态环境、消防救援、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设施纳入网格化管理,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自治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支持引导成立停车服务行业协会,推动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停车设施建设和停车服务行为,促进停车服务行业标准化、智能化建设,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停车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 停车设施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民生、社会共享的原则。
市、区(县)人民政府通过停车设施管理协调机制,按照统筹安排、分类施策、先城市建成区后全市域覆盖的工作思路,逐步推进停车设施管理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市、区(县)城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编制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但是,市本级专项规划已覆盖的区,不再重复编制规划。
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相衔接,相关成果及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市、区(县)城管部门根据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维护保障和智能化建设管理,逐步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服务专业化的格局。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停车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优先考虑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并将其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综合考虑弹性年期出让、出租或者先租后让等新型用地供应方式。
鼓励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政务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商场、市场、景区、住宅区等周边区域,供应土地用于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公共停车设施,实施城市更新时超配建公共停车设施。
鼓励在不影响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公交场站、学校操场以及人防工程等场所地上空间的使用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其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第十条 经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利用政府存量土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设施。经产权人同意,可以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临时停车设施的设置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临时公共停车设施的设置,可以由市、区(县)人民政府通过停车设施管理协调机制审定,不再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停车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按要求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泊位,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既有停车设施通过技术改造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停车设施。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道路周边停车需求、道路通行条件和承载能力以及相关设置规范,依法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