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7)
(三)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由住宅小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和地方技术标准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向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提出移交申请,符合条件的移交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已建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制定规划,分期组织移交。
第五十条 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维修、养护、更换和管理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不得从物业服务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维修、更换,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节 住宅维修管理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维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委托协议。
鼓励建设单位购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鼓励业主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或者公共收益购买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使用安全、电梯、消防共用设施设备等综合保险,鼓励保险人延伸提供相关检测和修复服务。
第五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组织全体业主制定紧急维修或日常保养方案;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的,由全体业主协商制定紧急维修和日常保养方案。
紧急维修或日常保养方案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协调。
第五十三条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建设单位已办理权属首次登记的自留或者自用物业,应当依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物业自预售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可以凭已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凭证,向物业买受人收回其代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每半年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告三十日以上。
使用较大数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维护工程应当公开招标,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可以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
(一)电梯、消防、安防、雷电防护装置等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二)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的;
(三)专用排水设施出现坍塌、堵塞、爆裂等情况的;
(四)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关业主依法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申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核,可以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或者鉴定机构意见;审核同意的,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收到通知当日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维修的,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依法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应急维修完成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暂停使用或者在保证安全条件下有限度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五十六条 采取应急维修的,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应急维修过程中骗取、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节 公共收益管理
第五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的公共收益包括:
(一)依法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经营所得的收益;
(二)属于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会所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
(三)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
(四)因公共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
(六)公共收益的孳息;
(七)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
前款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依法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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