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
(十)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获取、移植人体器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和获取的人体器官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十一)删去第三十六条。
(十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三)删去第三十八条。
(十四)将条例中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五、废止《湖北省农业投资条例》
六、废止《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七、废止《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八、废止《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九、废止《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相关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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