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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3)

第二十五条 对收到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接收、登记,并及时研究处理。

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移送其他机关,或者告知审查建议提出人向其他机关提出。其他机关收到移送的审查建议后,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回复,并及时书面反馈移送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研究,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并告知审查建议提出人:

(一)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

(二)此前已就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与其制定机关作过沟通,制定机关明确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废止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

(三)此前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同一规定以相同或者相似理由提出,已有审查结论的;

(四)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的;

(五)其他不宜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工委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可以通过走访调研、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委托研究等方式,提高审查质效。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工委可以要求制定机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派员参加审查会议、回答询问,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工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一致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处理;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沟通研究。经沟通研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经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工委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或者采取召开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方式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

第三十条 经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工委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予以纠正的,应当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在三十日内书面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中止。书面处理意见包括处置方式、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或者未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工委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送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逾期未书面报送是否修改或者废止意见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工委可以向制定机关发函督促或者约谈其有关负责人,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报送。

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第三十二条 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工委可以依法提出下列议案、建议,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一)确认有关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

(二)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机关进行清理;

(三)依法予以撤销。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建议进行审议时,制定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经过审议,认为应予撤销的,应当依法作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要求修改、废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制定机关一般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规范性文件处置工作。确需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对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建议制定机关在实施和修改规范性文件时予以处理:

(一)引用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二)规定的事项不明确;

(三)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

(四)其他可能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办理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办理结果向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或者审查建议提出人进行反馈。对通过信息平台提出的审查建议,可以在线进行反馈。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专职、专业人员,加强人员培训和工作交流,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机制,邀请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等参与备案审查咨询论证工作,可以委托具备专业能力和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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