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4)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每年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应当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其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情况、开展审查的情况、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纠正处理的情况、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情况等内容。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协作,在双重备案联动、移交处理、联合审查、会商协调、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增强备案审查制度整体成效。
第四十条 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应当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规范性文件数据查询、检索和下载等服务。
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建立规范性文件入库管理和维护工作制度,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报送、更新等工作,确保提供的规范性文件入库数据全面、准确、规范。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建设,推动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效能。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和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考核,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有关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接受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拒不改正的,可以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的;
(二)不按照书面处理意见、书面审查意见修改或者废止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
(三)不履行规范性文件数据入库审核、报送、维护等职责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推动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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