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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决定(3)

二十八、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提请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备。”

二十九、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第二条“人民政府”后增加“监察委员会”;在第八条“行政机关”后增加“监察机关”。

(二)将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地方国家机关”修改为“国家机关”。

(三)将第十条中的“主任”修改为“委员会主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章节、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予以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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