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民阅读促进办法
(2014年12月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6号公布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4年11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3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法治意识和科学文化水平,促进全民阅读活动深入开展,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各类全民阅读活动。
第三条  全民阅读活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服务大众,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通过健全服务体系,搭建服务平台,优化服务资源,提高全民阅读服务质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全民阅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民阅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全民阅读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全民阅读活动。
    设立省全民阅读活动指导委员会,组织、指导全省全民阅读工作。省全民阅读活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全民阅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司法、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阅读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开展全民阅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全民阅读的经费投入。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资金以及市、县级相关资金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全民阅读基础设施建设、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以及对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开展全民阅读工作的扶持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有关项目资金,加大对城乡公共阅读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全民阅读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合理配置全民阅读资源,建立、完善全民阅读基础设施,逐步形成覆盖城乡的全民阅读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省、市、县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加快推进以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为主体的全民阅读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城乡全民阅读公共服务体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全民阅读活动的扶持,加大对基层全民阅读设施建设和服务的投入,促进全民阅读均衡协调发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全民阅读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出版物发行网点、经营性阅读设施的建设,支持实体书店发展。
广场、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立书店、书架、报刊亭,方便群众就近阅读。
鼓励医院、宾馆、地铁、银行、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其他经营单位,提供全民阅读设施和服务,推动全民阅读服务多元化、社会化。
    第十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出版物发行网点和经营性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法择地重建。重建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选址科学合理,不得低于原建设标准和小于原有规模。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围绕“书香荆楚·文化湖北”阅读品牌,推进全民阅读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村组、进社区、进家庭、进工地、进军营、进特殊群体、进网络,提高全民阅读活动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开展“书香校园”、“书香企业”、“青年书香号”、“书香家庭”等活动,打造阅读品牌。
第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等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建设,发挥全民阅读阵地作用。
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应当将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等纳入图书馆服务体系,开展图书交换和流动服务,提供专业指导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推行同城范围图书的通借通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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