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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民阅读促进办法(2)

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阅读、移动阅读和网络阅读平台建设,与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等阅读终端互联互通,实现数字资源共建共享。

第十三条  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提供标准化、规范化服务,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新技术、新媒体在全民阅读活动中的开发、应用,为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阅读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向职工提供阅读场所、设施和服务。

企业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的经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将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支出工会经费的一定比例,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全民阅读活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阅读活动,培养学生读书习惯、营造读书氛围。

    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应当设置阅读场所,配备阅读推广教师,开设阅读课程,组织阅读教学,开展阅读活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和实际情况,制定未成年人阅读促进工作方案和阅读分类指导目录,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教师提供阅读指导。

    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定期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阅读指导和服务,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阅读资源,满足其阅读方面的需求。

支持开展针对有阅读障碍未成年人的阅读研究和干预工作。

第十八条  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阅读辅助设施、设备,适应其阅读需求。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阅读指导和服务。企业应当为所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提供阅读设施和服务。

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应当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与本地居民同等的阅读服务。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社区应当为服刑人员、羁押人员、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知识读本,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阅读活动。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高校图书馆、科研图书馆及其他类型的专业图书馆向社会开放。

鼓励支持出版发行单位和实体书店提供低价或免费的阅读服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提供阅读场所和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全民阅读活动。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发展阅读推广组织和阅读推广人。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可以配备阅读推广人,为读者提供辅导和服务。

    鼓励支持成立读书协会、读书俱乐部等群众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鼓励支持成立全民阅读志愿服务组织,扶持全民阅读基层志愿服务网点建设,开展全民阅读志愿者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对阅读推广组织的有关人员和阅读推广人免费提供全民阅读培训服务。

第二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通过开辟全民阅读专栏、推介优秀读物、普及阅读知识、刊播公益广告等方式推进全民阅读活动。

通信运营商、广告运营商应当向社会免费发送全民阅读公益宣传信息。

第二十四条  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创新技术手段,整合出版资源,开发应用多媒体阅读产品,推广移动阅读、网络阅读、电子阅读、电视阅读等多种阅读方式。

鼓励支持出版、发行优秀出版物,开发、实施全民阅读活动有关的出版项目,开展阅读指导、图书展览、读书讲座等全民阅读活动。

支持出版、发行针对特定对象的盲文、有声、图画、大字本出版物和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等,满足特殊群体的阅读需求。

对优秀出版物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资助或者奖励。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4月23日(世界读书日)和9月28日(孔子诞辰日)开展全民阅读专项活动。

新闻媒体和公共图书馆、实体书店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在世界读书日和孔子诞辰日开展群众性阅读推广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全民阅读服务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推荐优秀读物,公布推荐目录,将优秀读物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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