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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民阅读促进办法(3)
    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和基层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应当按照推荐目录,采取专家荐书、群众选书等方式选配书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全民阅读调查评估制度,将全民阅读指数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全民阅读状况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以奖代补、发放购书券等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全民阅读活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全民阅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全民阅读公共场所及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或者未按照公示的服务项目、开放时间提供服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的;

(三)擅自改变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用途的;

(四)故意破坏、损坏全民阅读公共场所及其设施的。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挪用全民阅读资产及资金,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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