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
(一)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的;
(二)使用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而向社会播发的。
第二十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不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或更改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或拒绝传播预警信号,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号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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