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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5)

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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