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3)
第二十九条  运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巡查养护、检测和维修、应急演练等职责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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