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数字经济促进办法
(2023年5月1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7号公布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4年11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3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推动数据要素资源高效流通使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发展高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数字技术创新等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  发展数字经济应当坚持数据赋能、突出优势、市场主导、包容审慎,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协同、开放、安全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加强对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统一领导,健全数字经济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研究制定数字经济发展重大政策,营造数字经济发展良好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建立数字经济协调机制,完善数字经济发展政策,支持开展数字技术创新和应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拟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数据要素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等;负责公共数据管理,组织协调公共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数字经济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实施等。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等。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数字经济创新平台建设,推动数字技术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建立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开展数字经济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
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落实“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中部地区崛起、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发挥长江中游城市群省际协商合作机制作用,促进重大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数据标准统一规范、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数字技术协同创新等。鼓励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省区域发展布局,加强数字经济跨区域合作和政策协调,共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的交流活动,充分利用数字经济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国际合作交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数字经济领域的知识、技术技能、法律法规等宣传,开展数字技能教育和培训,提升公民数字素养。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数字化转型、科技创新、数据开发利用保护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新型智库等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培养、创业孵化、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产权交易等服务。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布局,统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推动建设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推进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促进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集约利用。
第十条  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市政、交通、电力、燃气、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应当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与数字基础设施相关规划相互协调和衔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设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网络和高速固定宽带网络,推进城乡信息通信网络服务能力一体化,提升网络性能和服务能力;推动网络基础设施与公路、铁路、城市轨道、桥梁、隧道、电力、地下综合管廊、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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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