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数字经济促进办法(3)
鼓励企业改造提升工业互联网内外网络,推动中小型工业企业运用低成本、快部署、易运维的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支持运用工业互联网整合生产要素,赋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升级。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数字技术在农业生产各环节的推广应用,建立省级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推动农业数据集成应用,建设农业基础数据资源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互联网企业融合创新,推进农村电商专业化发展,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数字化改造,培育“产储运销”一体化发展的荆楚农优品销售模式,打造具有湖北特色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鼓励发展创意农业、定制农业、共享农业、云农场、智慧乡村旅游等新业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数据、交通运输、商务等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交通基础设施网、运输服务网、能源网与信息网络建设,支持建设相互融合、物流信息共享和标准互认的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展现代物流信息服务,推广无人车、无人机、无人仓等智能化设施设备应用,加强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点和设施建设,提升物流全流程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依法开展道路测试、商业化运营试点,培育自动驾驶船舶、自动化码头与定制公交、智能公交、智能停车等新业态新模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金融发展,引导和支持数字技术在支付结算、信贷融资、征信服务等金融领域应用,加强数字金融风险隐患排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升运行监控和预警能力。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数字技术在商贸流通领域应用,加快商贸流通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线上新型消费加快成长,支持发展直播电商、即时零售等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引进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积极发展“丝路电商”,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数字技术在文化、旅游产业的推广应用,发展线上展示与线下体验相结合的服务新模式,加快动漫、电子竞技、数字出版、视频直播等泛娱乐产业快速聚集发展,打造具有荆楚特色的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完善全域智慧文旅综合服务平台功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数字技术和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创新应用,加快构建数据驱动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治理体系。支持教育数字产业发展,推进教育资源、应用系统、数字化教学设施等各类教育数字化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为教育数字化转型提供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数据、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统筹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区,打造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产业集群。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建立数字经济产业联盟,推动产业联盟进行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连接,通过信息、技术、产能、订单共享,实现跨地域、跨行业资源的精准配置与高效对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数据等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培育产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推动建设跨领域、跨行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配套服务平台,打造区域产业数字化创新综合体,提供产业数字化转型服务。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协同合作,建设综合测试验证环境,提供产业共性解决方案。
 
第五章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保护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据流通使用、依法规范管理、保障数据安全,提升数据资源规模和质量,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对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等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数据资源开发保护。
第三十一条  数据收集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采集、管理和维护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开放范围动态管理机制,对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公共数据,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分级目录制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公共数据资源统筹管理、整合归集、共享利用,创新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模式和运营机制,规范公共数据产品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数据、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数据管理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数据管理,提升数据质量,丰富数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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