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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数字经济促进办法(4)

探索推动企业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和共享,加强企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支持企业提升数据汇聚、分析、应用能力,鼓励构建数据驱动的生产方式和企业管理模式。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效的公共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支持打造公共数据基础支撑平台,推进公共数据归集整合、有序流通和共享。探索完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运营服务、安全保障的管理体制。优先推进企业登记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气象等高价值数据向社会开放。探索开展政府数据授权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企业等组织、个人依法开放、使用企业数据、个人数据,促进数据融合创新。支持构建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场景。鼓励依法利用数据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依法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数据交易平台建设,逐步建立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推动数据要素开发利用,发掘数据要素应用场景,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流通能力。

第三十五条  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章  数字技术创新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创新,加强数字技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成果转化,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在光通信、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医学影像、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等重点领域,未来网络、量子信息、可见光无线通信、类脑计算等前沿技术领域,加快推进基础理论、基础算法、装备材料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突破。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加快构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承接机制,支持在数字技术领域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推动获取重大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发展改革、数据、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加快建设数字经济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加强产学研合作,优化科研力量配置和资源共享,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应用,打造数字技术大型综合研究基地和原始创新策源地。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融合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获取数字技术创新资源,推进数字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

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智库开展数字经济产学研合作,共建技术创新联盟、科技创新基地等创新平台。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数据、科学技术、财政等主管部门支持数字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将符合条件的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认定为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列入创新产品目录。

符合条件的,政府采购的采购人经依法批准,可以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服务,在财政、金融、招标投标、人才、知识产权、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能耗指标、设施保护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人才政策,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服务。推动数字经济骨干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建人才实训基地,培养复合型、实用型数字经济人才,促进人才供给和市场需求在更大范围内高效匹配。支持高等学校开设数字经济相关学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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