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及签订指引的通知(10)
2.2 甲方保证本合同所涉的商标为自己有权申请或者有权处分的标志,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委托事项是否核准以商标确权机关依法审定为准。
2.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属于商标代理信用评价试点省份的,提供商标代理机构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信息,以及近三年未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
2.4 甲方应如实、准确地向乙方说明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委托手续和主体身份证明等必要材料,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2.5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委托事项提供必要协助,包括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乙方要求,提供办理委托事项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甲方充分理解,为了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如果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等不充分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甲方补充提供或者完善,甲方承诺予以积极配合,否则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和风险。
2.6在商标事务程序中,甲方有权获得本合同委托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下发的通知、商标注册证等权利证明材料。
2.7甲方应及时审阅商标事务程序中乙方提供甲方确认的文件,向乙方反馈意见。对于需要提交官方的文件,甲方应确保在确认文件反馈乙方后,乙方能有必要的递交准备时间。
2.8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商标事务程序所必要的文件或者证据提交到官方,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9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报告商标代理事务进展情况,并提供相应官方文件。
2.10 甲方有权对乙方指派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提出更换要求,并说明合理理由。甲方对乙方指派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没有提出更换要求的,视为接受乙方指派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提供的商标代理服务。
2.1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费用,如因甲方未按时支付相关费用所产生的任何业务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2.12 甲方应指派专门人员为联系人,负责商标代理过程中的意见交流与沟通,以及文件的接收、转送及确认等事项。联系人与乙方关于本合同工作联系的行为均属于代表甲方的行为。甲方其他人员和联系人意见不一致的,乙方经确认仍未达成一致的,以联系人的意见为准,甲方对其他人员另有特别授权的除外。
甲方指派的联系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邮寄地址: 。
2.13 甲方指派的联系人应保持与乙方联系人的联系畅通。甲方使用本合同第2.12条中所确定的电子邮箱,作为甲方与乙方沟通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商标代理事务的正式渠道,用以从乙方接收以及向乙方传送各类文件和信息。甲方通过其他方式(例如微信、QQ等)与乙方进行沟通的文件或者信息与通过甲方联系人确定的电子邮箱沟通的文件或者信息不一致的,以通过甲方确定的电子邮箱沟通的文件或者信息为准。另有明确意思表示的除外。
2.14 甲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按照上述甲方确定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进行联系、通知,均为有效联系、通知,并视为乙方已经履行了告知和文件材料转送义务。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3.1 乙方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具备提供商标各项代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和专业能力。
3.2乙方保证向甲方所提供商标代理备案信息、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信息、近三年未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真实有效。
3.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
3.4 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勤勉履行合同义务,代理甲方委托的商标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5乙方在办理本合同第一条所列的委托事项之前,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建议。
3.6 乙方应依据商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客观、如实地向甲方告知委托代理事项的程序、风险及不得注册的情形,不得就商标注册申请核准及后续业务的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3.7 如果乙方有理由或者有证据表明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商标申请存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存在《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注册或者禁止的情形,乙方应当提示甲方相关风险。经乙方提示,甲方坚持申请的,乙方有权终止该代理事项;甲方相关申请产生的风险,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3.8 乙方代理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委托事项过程中,无权擅自处分甲方权利,涉及甲方权利的撤回、放弃、变更、转让等实体性事务的,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授权。乙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委托本合同代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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