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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及签订指引的通知(3)
甲方指派的联系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
邮箱: ;
邮寄地址: 。
2.13 甲方指派的联系人应保持与乙方联系人的联系畅通。甲方使用本合同第2.12条中所确定的电子邮箱,作为甲方与乙方沟通处理本合同约定的专利代理事务的正式渠道,用以从乙方接收以及向乙方传送各类文件和信息。甲方通过其他方式(例如微信、QQ等)与乙方进行沟通的文件或信息与通过甲方联系人确定的电子邮箱沟通的文件或信息不一致的,以通过甲方确定的电子邮箱沟通的文件或信息为准。另有明确意思表示的除外。
2.14 甲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按照上述甲方确定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进行联系、通知,均为有效联系、通知,并视为乙方已经履行了告知和文件材料转送义务。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3.1 乙方为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机构,并承诺依法依规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不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
3.2乙方保证所提供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师信用评价信息、近三年未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真实有效。
3.3 乙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勤勉履行合同义务,代理甲方委托的专利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4乙方应根据甲方具体委托事项的种类和涉及的专业技术领域,指派本机构执业专利代理师,负责承办甲方委托的专利代理事务。专利代理师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3.5 乙方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乙方不得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
3.6 乙方应依据专利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客观、如实地向甲方告知代理事项的程序及风险,不得就专利授权和无效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3.7 如果乙方有理由或有证据表明,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专利申请存在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风险,乙方应当提示甲方相关风险。经乙方提示,甲方坚持申请的,乙方有权终止本案代理服务;甲方相关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而不能获得专利权的,甲方不得追究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3.8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的专利代理事务相关的必要技术资料,并要求甲方指派发明人或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沟通、解答乙方与代理事务有关的技术问题。乙方如认为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充分,可以要求甲方补充提交或完善。
3.9 对于甲方委托的专利申请事务,乙方应以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发明人、联系人的意见为基础,理解发明构思及内容,完成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与相关答复工作。
3.10 乙方就甲方的发明创造,撰写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对审查意见的答复意见/意见陈述书等文件,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前,应当交由甲方审阅和确认。乙方就代理甲方委托的专利权无效宣告、撰写的请求书、意见陈述书等文件,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前,应当交由甲方审阅和确认。涉及甲方权利放弃或丧失的事项,应得到甲方的书面(含电子邮件等文字信息)确认。乙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委托本合同代理事项。
3.11 如甲方无特殊声明,乙方首选以XML文件格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文件,以电子方式向甲方转送相关文件。
3.12 乙方有义务应甲方要求及时、真实、详尽地向甲方报告受托事务的进展情况;在收到任何官方文件或资料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向甲方转送官方文件或资料,并确认送达情况。
3.13 乙方获得甲方授权专利的专利证书后,应当及时转送甲方,并通知甲方缴纳后续年费的方式及期限。
3.14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3.15 乙方在专利代理服务过程中注销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16 乙方应指派联系人,负责专利代理过程中与甲方的意见沟通和交流,以及对甲方文件的接收等事项。乙方未指派联系人的,专利代理师承担联系人职责。
乙方指派的联系人信息为:
姓名: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邮寄地址: 。
3.17 乙方指派的联系人应保持与甲方联系人的联系畅通。乙方使用本合同第3.16条中所确定的电子邮箱作为乙方与甲方沟通处理本合同约定的专利代理事务的正式渠道,用以从甲方接收以及向甲方传送各类文件和信息。乙方通过其他方式(例如微信、QQ等)与甲方进行沟通的文件或信息,与通过乙方确定的电子邮箱沟通的文件或信息不一致的,以通过乙方确定的电子邮箱沟通的文件或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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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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