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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及签订指引的通知(4)
3.18 乙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照上述乙方确定的联系方式进行联系、文件送达,均为有效联系、送达。
第四条 保密义务
4.1 甲乙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保密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保密信息权利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将该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事项以外的任何其他事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批露或公开发布该保密信息。
4.2 本合同4.1条所述的“保密信息”是指:甲方或乙方向对方提供、披露且明确要求保密的,或基于一般商业信义、商业道德认为应当保密的未公开信息,包括商业秘密、本合同信息等;
前述的“保密信息”不包括:
a)任何已合法的处于公有领域的信息。
b)一方从对方获得这些信息前已合法掌握且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4.3 在以下情形下,甲方或乙方不受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约束:
a)为遵守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而披露保密信息;
b)为服从行政、司法命令或要求而应当披露保密信息的;
c)经保密信息权利方允许而披露保密信息的。
4.4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均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赔偿金以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收取代理费的 倍为限;同时,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有需要,双方可另行签署保密协议。
4.5 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所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履行终止、解除或无效而免除,直至相关保密信息被公开时止。
第五条 工作期限
5.1 申请文件撰写: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完善的技术资料,(1)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明专利申请初稿;(2)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稿;(3)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稿;(4)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请求书、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甲方审核,甲方确认要修改的,乙方应在 个工作日完成修改,甲方指示递交后,乙方最迟 个工作日完成递交,如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应及时与甲方沟通。甲方要求加急办理的,可另行约定工作期限。
5.2前述涉及乙方的工作期限,从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技术资料之日或甲方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费用之日(以在后日为准)起算。若甲方提供技术资料后又补充提供技术资料的,前述工作期限自乙方收到甲方补充提供技术资料之日起算。若甲方一次性提供的技术交底等材料过多,双方可根据情况商议延长乙方的工作期限。因甲方要求变更专利代理师的,前述工作期限由甲、乙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前述工作期限自乙方收到甲方变更专利代理师要求之日起算。
5.3 在专利代理事务中,乙方按照正常处理程序将相关文件发送至甲方,并等待甲方回复过程中,5.1款所述乙方的工作期限中止,自甲方的回复送达乙方时,继续计算工作期限。
5.4文件转送:乙方收到官方各类通知书、专利证书后 个工作日内转送甲方。
5.5答复官方文件提交:乙方收到甲方明确答复意见后在 个工作日内提交官方。
第六条 费用
6.1甲方委托乙方承办专利代理事务,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包括官费、代理费(基本代理费、加急服务费等)和其他费用。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费用标准、支付时限、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经双方商定,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务发生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等其他费用,由 方承担。
6.2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专利申请事务的,甲方应在向乙方发出具体代理事项指示或者由乙方发出账单日起 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按照本合同附表1约定的费用标准计算的基本代理费 元(大写 ),及标准官费 元(大写 ),并且在申请正式提交官方之后 工作日内,按照专利申请实际发生的官费及约定代理费向乙方支付差额费用。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专利权无效宣告、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在向乙方发出具体代理事项指示或者由乙方发出账单日起 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按照本合同附表2、附表3约定的费用标准计算的基本代理费 元(大写 ),及标准官费 元(大写 )。
6.3 甲方需要加急办理专利代理事务的,应根据本合同附表5的约定和加急时间,另行向乙方支付加急服务费。
6.4乙方代理甲方委托事务过程中,甲方决定终止相关事务,撤销对于乙方委托或者非因乙方过错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依照乙方已经实际完成的服务工作量,支付约定代理费和已发生的官费。在乙方完成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但尚未递交时,甲方撤销委托的,应当全额向乙方支付专利申请基本代理费。上述费用由甲方在提出终止、撤销或解除本合同之日起 工作日内,向乙方完成支付。
6.5 甲乙双方约定,官费采用以下方式缴纳:
乙方出具缴费通知,甲方自行缴纳,并获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应收据;
甲方委托乙方代交官费,乙方缴费后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应收据转交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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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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