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司法部2025年1月8日印发 司规〔202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司法部指导法学研究工作的职能,加强对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部级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级科研项目工作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法治自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高质量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
第三条 部级科研项目必须紧紧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阐释和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突出实践导向,鼓励应用型、基础型、战略型研究,加强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学理论研究,推动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引导以法治力量服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促进理论研究成果有效转化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
第四条 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健全分类管理、规范管理和全过程管理的制度机制,强化工作监督制约,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党政机关及法学社会团体,竞争择优立项。
持续推进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工作质效。
第五条 加大部级科研项目保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多渠道、高质效转化运用,完善突出实践导向、注重转化实效的成果评价评奖机制。
第六条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作为司法部课题管理部门,负责部级科研项目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部级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拟订部级科研项目中长期规划及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
(三)组织部级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审批、管理及成果验收,指导部级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和推广;
(四)负责部级科研项目经费的申报、评审、拨付、跟踪及监督管理;
(五)承办与部级科研项目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部级科研项目设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央依法治国办和司法部工作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委托课题。
第八条 司法部课题管理部门可以拟订课题指南,按程序报批后,以司法部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
拟订课题指南,应当紧紧围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等设置选题方向。
拟订课题指南,应当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建议,注重听取司法部部内相关单位及相关法治实务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可以对征集的项目建议组织专家论证。
第九条 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党政机关及法学社会团体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部级科研项目: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人员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已取得博士学位;党政机关和法学社会团体的人员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本科以上学历;
(三)原则上有不少于3人参加的课题组。
第十条 部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部级科研项目的具体研究实施。
部级科研项目申请人(批准立项后为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申报部级科研项目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部级科研项目: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近三年内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
(三)近三年内受过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
(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部级科研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
部级科研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评审书》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科研管理部门公章。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立项评审与审批
第十三条 部级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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