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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

形式审查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项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由司法部课题管理部门负责。

实质评审指将已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组,对课题设计方案的政治性、可行性、创新性,以及是否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实际价值,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预期目标完成的可能性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

根据需要,实质评审可以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程序。

第十四条 司法部课题管理部门遴选有关科研院所、法治实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评审规则,进行实质评审。

评审专家对本人或者本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回避。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部级科研项目的实质评审工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一)课题对研究阐释、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或者实践价值;

(二)课题选题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课题组成人员构成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四)经费申请符合该年度课题申报公告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司法部课题管理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提出立项建议,核定项目经费额度,按程序提请司法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司法部批准立项并发布立项公告,同时向申报单位发出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通知。

部级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合同书》并报送司法部课题管理部门。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立项手续的,视为放弃。

第十七条 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年。项目起始时间从立项合同订立之日计算。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主持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司法部课题管理部门批准。

如果项目主持人不能及时完成项目,可以书面申请延期,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申请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可以延期半年。

遇有项目主持人不能或不适宜继续承担项目主持工作时,可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提出变更项目主持人申请。变更项目主持人的,研究期限仍以合同订立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课题鉴定结项与成果推广

第十八条 部级科研项目成果的形式为: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教学参考书、学术论文、研究报告。

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发表或者出版,应当统一注明“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字样。办理结项时,应当提供成果。

著作类成果应当为正式出版物,学术论文应当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研究报告类成果应当具有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的采用证明。

第十九条 部级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由承担单位在司法部课题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专家进行。

专家应当具有正高职称或担任副厅局级以上职务,且不少于5人,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3/5,可以邀请相关法治实务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专家参加。

重点项目成果鉴定应当以会议形式进行,其他项目成果鉴定可以会议或者书面形式进行。

部级科研项目成果通过专家组鉴定,并经司法部课题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结项。

第二十条 部级科研项目鉴定结果以百分制计算,分为:85分(含85分)以上为优秀;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部级科研项目通过鉴定后,项目主持人应当如实填写结项报告书并报其所在单位审核后,将结项报告书和最终成果一式三份报送司法部课题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鉴定结果为不合格,作出不予通过决定的,项目主持人可以申请延期修改,修改截止时间为此年度课题撤销项目前两个月。到期仍未通过鉴定的,部级科研项目合同终止,收回已拨付经费或其剩余部分,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报部级科研项目。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达到结项标准的,司法部统一颁发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结项证书,并不定期公布部级科研项目结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部级科研项目成果的评价运用,采取编发成果摘报、汇编交流优秀成果和专题成果、出版成果文库丛书等方式加强课题成果的转化运用、宣传推广,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鼓励项目主持人将具有重要实践指导和决策参考价值的成果摘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参考。

司法部课题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工作需要,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撰写专题咨询报告,供中央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部级科研项目经费来源分为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委托单位资助及项目主持人自筹等渠道。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项目经费由司法部统一申请预算,一次核定经费总额,分两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予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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