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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3)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管理,实行专款专用,项目主持人具体负责经费的各项开支,并对不当开支承担赔偿责任。项目经费开支需符合国家相关财务规定。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司法部课题管理部门对部级科研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开题和课题进展情况实施抽查。

第二十九条 司法部装备财务保障部门加强对部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指导和审计。

第三十条 司法部课题管理部门对部级科研项目进行年度清理,对于立项四年以上仍未结项的,作撤销项目处理,并向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在司法部官网进行公示。被撤销项目的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部级科研项目。

第三十一条 部级科研项目主持人、参加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部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项目决定,收回已拨付经费或其剩余部分,不再拨付剩余经费;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部级科研项目:

(一)不按照部级科研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五)存在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部级科研项目评审中,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未公开的评审相关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当利益的。

第三十三条 部级科研项目评审中,参与评审的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不再聘请或者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不认真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泄露未公开的评审相关信息的;

(四)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

(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当利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2020年11月26日公布的《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司规〔202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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